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关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相关标准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关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相关标准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01 05:45:21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浏览次数:4132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17〕14号)相关规定,为规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以下简称进口无国标食品)的标准技术审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6-01 生效日期 2017-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17〕14号)相关规定,为规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以下简称进口无国标食品)的标准技术审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进口无国标食品范围
 
  进口无国标食品是指由境外生产经营的,我国未制定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不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产品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或审批的食品、由已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各种原料混合而成的预混食品以及其他不属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情形。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通用标准是指《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等适用于各类食品的通用性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不属于进口无国标食品范围。
 
  进口食品添加剂和进口食品相关产品也不属于进口无国标食品范围。
 
  二、进口无国标食品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进口无国标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食品评估中心)提交申请表及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
 
  (一)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相关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
 
  (二)官方或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食品在境外允许生产经营的证明资料,如自由销售证明等;
 
  (三)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法规或者国际标准;
 
  (四)所执行相关法规、标准合理性的依据,包括:配料表(按照使用量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并提供主要配料的含量);详细、规范的工艺说明及工艺流程图;执行标准所依据的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资料,或其他有助于证明产品应按相关法规、标准执行的科学性、合理性的依据。
 
  (五)清晰的产品(样品)图片、产品在进口国(地区)的市售标签及拟在中国境内销售时所用的市售标签(如适用)。
 
  (六)其他有助于审查的材料,如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的相应标准文本和管理规定等其他资料。
 
  (七)未启封的最小包装产品样品1件或者产品样品30克。
 
  上述资料应同时提供规范的中文译文。申请人应注明提交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
 
  三、进口无国标食品相关标准审查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网址:bz.cfsa.net.cn,下简称系统),新用户完成注册后,在线填写并提交进口无国标食品申请表,同时上传申请资料的电子版或扫描件。上传资料应内容清晰,上传文件应是Word或PDF格式,上传文件名称格式应符合“材料顺序序号+申请人名称+产品名称+材料名称”格式要求,采用简称时应保证各材料名称的一致性。
 
  上传材料格式符合要求的,系统告知申请人在线提交已完成。
 
  (二)形式审核。食品评估中心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做出是否接收的决定。对申请材料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对申请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系统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确认接收后,申请人打印带有系统编码的申请表,申请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申请表原件扫描上传至系统。将签字盖章后的申请表原件和全套申请材料原件2份,寄至“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7号院2号楼,邮编:100022)。邮寄时请在信封上注明“进口无国标食品标准审查材料”。
 
  (三)初审。食品评估中心对通过形式审核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认为不属于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提出下一步处置建议,通过系统在线反馈给申请人。
 
  (四)征求意见。确属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申请材料于食品评估中心网站(www.cfsa.net.cn)就相关标准、法规或者国际标准是否适用于该进口无国标食品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食品评估中心负责意见的整理、汇总。
 
  (五)技术审查。征求意见截止后,食品评估中心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中邀请部分专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会议各项要求,以会议形式开展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根据需要,可邀请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技术机构的专家共同参与审查工作。
 
  根据技术审查需要,可请申请人现场解答有关技术问题。技术审查认为申请资料需要补充完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在60天内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终止申请。
 
  (六)审查结论。技术审查认为提交食品标准材料符合要求的,提出指定暂予适用相关标准的审查意见;认为有必要制定、修订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认为提交食品标准材料不适用或不属于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范围的,提出相应理由。
 
  食品评估中心将技术审查意见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时通过系统在线告知申请人。
 
  (七)复审。有证据表明进口无国标食品其安全可能存在问题,或执行的标准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等情形的,食品评估中心组织对已发布的进口无国标食品的适用标准进行重新审核。
 
  四、其他
 
  进口无国标食品相关标准审查情况均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的进程为准,申请人可通过系统关注申请进展。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一律不予退还,由食品评估中心存档备查。
 
  有关进口无国标申请咨询事宜,请发送邮件至:jinkou@cfsa.net.cn。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09) 国外法规 (3602)
地方法规 (39345) 法规动态 (208)
法规解读 (2574) 其他法规 (502)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