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关于对进口食糖采取保障措施的公告(商务部公?017年第26?

关于对进口食糖采取保障措施的公告(商务部公?017年第26?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7-05-23 09:05:08 来源9a href="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e/201705/20170502579130.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商务?/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449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称《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2016??2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46号公告,决定对进口食糖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div>
发布单位
商务
商务?/div>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017年第26叶/td>
发布日期 2017-05-22 生效日期 2017-05-22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进出?其他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称《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2016??2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46号公告,决定对进口食糖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div>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是否增加、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进口数量增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div>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裁定(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宙/div>
  调查机关裁定,进口食糖数量增加,中国食糖产业受到严重损害,且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iv>
  二、实施保障措於/div>
  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保障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2日起,对进口食糖产品实施保障措施、/div>
  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食糖、/div>
  英文名称:Sugar、/div>
  具体描述:食糖是以蔗糖(分子式为C12H22O11)为主要成分的糖的统称,包括原糖和成品糖。原糖,亦称粗糖,是指以甘蔗或甜菜为原料,经过加工制得的不作直接食用或添加使用的原料糖。成品糖是指以甘蔗、甜菜或原糖为原料,经加工制得的可直接食用或添加使用的各种糖,如白砂糖、赤砂糖、绵白糖、红糖等、/div>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7011200?7011300?7011400?7019100?7019910?7019920?/div>
  17019990项下(其?7011300?7011400?01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7011100项下)、/div>
  保障措施采取对关税配额外进口食糖征收保障措施关税的方式,实施期限?年,?017??2日至2020??1日,实施期间措施逐步放宽?017??2日至2018??1日,保障措施关税税率?5%?018??2日至2019??1日,保障措施关税税率?0%?019??2日至2020??1日,保障措施关税税率?5%、/div>
  三、征收保障措施关税的方法
  ?017??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关税配额外食糖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保障措施关税。保障措施关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障措施关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保障措施关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保障措施关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div>
  四、发展中国家(地区)的排陣/div>
  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如其进口份额不超过3%,且这些国家(地区)进口份额总计不超?%,不适用保障措施。进口商需提供来自不适用保障措施的国家(地区)的产品原产地证明。不适用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名单见附?、/div>
  实施保障措施?年期限内,如被排除适用的发展中国家(地区)某一年的进口份额超过3%,可从次年起对其产品适用保障措施、/div>
  五、本公告?017??2日起执行、/div>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2?/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进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