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我委对《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17年5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发送电子邮件:hbsspc@126.com
二、传真:0311-66165803
三、通信地址: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与食品标准处(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邮编:05005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5月9日
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备案。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第三条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省卫生计生委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向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 企业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企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对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承担企业标准备案的咨询、受理等具体工作。办理企业标准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企业标准编写格式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执行。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七条 企业标准实行网上备案。企业备案企业标准,应将下列材料逐页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平台。
(一)企业标准文本;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及说明。
第八条 实行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制度。属于备案范围的企业标准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平台公示,征求社会意见。不属于备案范围的,注明原因退回企业。
第九条 企业标准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企业应针对公众意见提出是否采纳的说明,并将修改后的企业标准文本上传平台。
对没有公示意见的企业标准,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
第十条 企业标准备案登记编号格式为:13××××(顺序号)S—××××(年代号)。
第十一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在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平台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在修订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备案,原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企业标准存在问题时;
(四)其他同类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第十三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企业需要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原《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冀卫规食品〔20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