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促进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京卫食品?2017)4?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促进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京卫食品?2017)4?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7-04-17 02:12:48 来源: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356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的强制性要求,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的技术保障。标准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实施的前提是正确理解标准。为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培训、指导解答、跟踪评价等工作,使其在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强化政府监管执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div>
发布单位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伙/div>
发布文号 京卫食品?2017)4叶/td>
发布日期 2017-03-16 生效日期 2017-03-1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bjchfp.gov.cn/zwgk/fgwj/wjwfw/201703/t20170323_212525.htm
各区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农业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级食品行业协会: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的强制性要求,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的技术保障。标准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实施的前提是正确理解标准。为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培训、指导解答、跟踪评价等工作,使其在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强化政府监管执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一、全面履行职责,促进标准实施
  〉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 食品安全泔/strong>》分别赋予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及食品行业协会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指导解答、跟踪评价等职责,各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宣传培训、指导解答、跟踪评价等工作,帮助、督促食品安全标准使用者正确理解标准,促进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iv>
  二、加强宣传培训,正确理解标准
  (一)分工协作,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培训。标准实施的关键主体是标准使用者,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检验人员、监管人员,食品安全标准培训要聚焦培训对象,分级分类进行,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时效性、实用性、/div>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级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市级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区级卫生部门,有关食品技术机构骨干人员食品安全标准的培训、/div>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标准的培训,市级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食品安全标准的培训,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协助、/div>
  区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培训工作、/div>
  (二)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市卫生行政部门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标准大课堂,每年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加快推进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信息平台建设,承担标准信息公开、咨询服务和意见收集工作、/div>
  各级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协会应当把食品安全标准纳入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内容,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div>
  三、及时指导解答,解决实施问题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承担食品安全标准的咨询、指导、解答工作。秘书处认为属于重大、复杂问题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分别会同市级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等进行解答。必要时,提交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或者专业分委员会咨询后,做出解答。不能予以解答的,应当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或者国家卫生计生委申请解释、/div>
  (二)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确定标准指导解答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标准咨询、指导、解答工作,该机构认为属于重大、复杂问题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分别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等进行解答。不能予以解答的,应当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咨询或者向市卫生计生委申请解答、/div>
  (三)本市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食品相关行业协会、食品技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标准问题时,可以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同时向本系统上级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上级部门报告。涉及食品添加剂产品、食品相关产品和特殊食品的,应当向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通报、/div>
  (四)食品安全标准指导、解答以标准原文、发布者解释以及问答、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作出的解释为依据。标准咨询一般可以以口头形式回答,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重大、复杂问题需要做出解答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div>
  (五)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作出的食品安全标准解答,应在接到标准问题书面报告后60日内完成,向上级部门请示的时间不计算在内、/div>
  四、主动跟踪评价,不断完善标准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区级各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参与、/div>
  (二)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跟踪评价的具体技术指导工作,在食品技术机构、食品相关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之间建立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网络、/div>
  (三)根据标准使用者反映的问题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市级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重点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div>
  (四)市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及相关协会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提出修改建议,向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书面通报,如遇紧急问题应随时通报、/div>
  五、切实严格执法,监督标准实施
  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要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督促其自觉执行食品安全标准、/div>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农业局
  2017??6?/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