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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住宅楼从事餐饮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政法[2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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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7-04-14 11:47:25 来源9a href="http://www.mee.gov.cn/gkml/hbb/bgt/201704/t20170411_409600.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环境保护?/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061
核心提示: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因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产生环境噪声、油烟等污染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div>
发布单位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div>
发布文号 环办政法[2017]25叶/td>
发布日期 2017-03-31 生效日期 2017-03-3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9/div>
  你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ldquo;三同?rdquo;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016?09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见附件),函复如下:
  一、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ldquo;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rdquo;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因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产生环境噪声、油烟等污染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div>
  二、最高人民法?006?1?7日作出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006〕行他字?号)现行有效,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div>
  三、关于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环境保护部之前所做规定与本复函不一致的,按本复函执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环办函?009?220号)同时废止、/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三同复函污染防治评价餐饮?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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