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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部分条款的通知(渝食药监法?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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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7-03-30 04:04:13 来源: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118
核心提示:为正确履行监管职责,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现对《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渝食药监?011?0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的部分条款修订如下、/div>
发布单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食药监法?015?1叶/td>
发布日期 2015-11-24 生效日期 2015-11-2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cqda.gov.cn/CL0018/29590.html

相关链接9a href="//www.sqrdapp.com/law/chongqing/186403.html" target="_blank">关于发布《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机关各处室9/div>
  为正确履行监管职责,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现对《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渝食药监?011?0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的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第一条修订为为正确履行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职责,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 食品安全泔/strong>》(2015?0?日起生效)、《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日起生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政府令?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法?012?0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基准?rdquo;
  第十五条第一款修订为(一)对规定有上下限罚款额度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裁量后适用减轻处罚的,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分别予以裁量:1.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照罚款额下限的5%给予处罚?.货值金额超过一千元,不足三千元的,按照罚款额下限的10%给予处罚?.货值金额超过三千元的,不足五千元的,按照罚款额下限?0%--30%给予处罚;货值金额超过五千元,不足一万元的,按照罚款额下限的50%至下限给予处罚、/div>
  对规定有上下限罚款额度的化妆品和药品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减轻处罚的,按照罚款额下限的50%至下限给予处罚、/div>
  罚款为一定幅度的倍数的,减轻处罚最?倍起,原则上应为整倍数、/div>
  适用从轻处罚的,按照罚款额下限加上下限区间值的30%以内予以处罚;适用一般处罚的,按照罚款额下限加上下限区间值的30%?0%予以处罚;适用从重处罚的,按照罚款额下限加上下限区间值的70%至上限进行处罚?rdquo;
  第二十八条修订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及重大或者复杂的行政处罚的裁量,或者做出不予处罚、从重处罚或者罚款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裁量时应当集体研究,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以与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人民法院会商意见,也可以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请示意见,再行集体讨论决定?rdquo;
  行政处罚案件中不应为凑整数罚款而取?.12倍等类似倍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供各单位案件合议和(或)集体讨论时使用,不得在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文书时引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的文号及相关条款、/div>
  市局正在启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的修订工作,新版《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公布实施之日,本通知即废止、/div>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1?4?/div>
地区9/font>重庆
标签9/font>行政处罚裁量?nbsp;监管职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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