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div>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我局制定了《宜昌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div>
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div>
宜昌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泔/div>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泔/strong>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以及餐饮环节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div>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div>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举报奖励部门、/div>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9/div>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div>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div>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div>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div>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div>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9/div>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div>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div>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丽/div>
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div>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div>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9/div>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div>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div>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div>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9/div>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div>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div>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div>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
一定奖励、/div>
第九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市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视具体情况另定、/div>
第十条 所需奖励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div>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div>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div>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div>
第十四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div>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div>
第十五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div>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div>
第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div>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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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div>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颁布之日起施行、/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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