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秘?017?07?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秘?017?07?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7-03-28 03:47:01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107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013?7号)精神,落实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013?51号)要求,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食流秘?017?07叶/td>
发布日期 2017-03-13 生效日期 2017-03-1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ada.gov.cn/webinfo/shengju/adaweb/zwxx/wjtz/2017/03/60828.html
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div>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013?7号)精神,落实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013?5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9/div>
  一、充分认识监管工作的重要?/div>
  婴幼儿食品安全关乎国家的未来和社会的稳定,各级监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着对广大民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销售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工作、/div>
  二、严格督促落实主体责仺/div>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规范购销渠道和销售行为,切实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大力推进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专柜专区销售,引导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落实社会责任、/div>
  三、加强市场经营准?/div>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管理,严格审核和许可,各地要对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进行逐户清理规范,凡是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条件,不能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质量的,不得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活动。同时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管力度。对不能持续达到许可条件的,一律注销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项目。对经营条件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标注事项要求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的,要依法及时予以查处、/div>
  四、强化日常监督管琅/div>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企业、商场、超市、药店、母婴用品店和食品店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格检查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情况。要严格监督经营者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包装或标签标识上标明的运输、储存和销售条件要求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运输、储存和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潮、避光、通风、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要继续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重点,深入开展销售环节乳制品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div>
  五、加大监督抽检工作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工作,针对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科学设定检验项目,增加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抽样检验数量和频次。对监督抽检中发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及时依法从严查处、/div>
  各市、直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于11?5日前,将本年度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管工作的情况,报送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div>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3?/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