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市食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豚鱼监督管理的通知

市食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豚鱼监督管理的通知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7-03-24 02:21:55 来源9a href="http://amr.nanjing.gov.cn/gkml/201810/t20181021_493731.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485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规定(附件1),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附件2)。近日媒体反映,我市部分农贸市场及食品批发市场水产品经营区仍存在违规经营河鲀(俗称河豚)鱼现象、/div>
发布单位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3-23 生效日期 2017-03-2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fda.nanjing.gov.cn/zfxxgk/zzwj/201703/t20170323_4407083.html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016?3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规定(附件1),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附件2)。近日媒体反映,我市部分农贸市场及食品批发市场水产品经营区仍存在违规经营河鲀(俗称河豚)鱼现象。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河豚鱼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9/div>
  一、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不符合规定的河豚鱼进入我市销售环节。各区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迅速组织开展河豚鱼专项检查,督促经营者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对检查中发现违法经营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的食品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置、/div>
  二、加大宣传力度,强化食品安全意识。各区局要督促食品经营单位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向广大消费者宣传食用河豚鱼的危险性和普及预防河豚鱼中毒等科学知识,引导群众养成科学的饮食习惯,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防止误食有毒水产品中毒事件的发生、/div>
  三、加强协调配合,注重信息交流与报送。各区局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及信息交流,及时掌握本辖区相关动态,对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相关线索和信息要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同时将检查信息及小结报送食品流通监管处、/div>
   附件1-2下载?.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016?3号)
  2.关于规范养殖河鲀加工产品上市的通知(附第一批通过名单)(中水 [2017]05号)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3?/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