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办法》的通知(资政办发?016?8?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办法》的通知(资政办发?016?8?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7-03-17 02:07:47 来源9a href="http://www.zixing.gov.cn/zwgk/gfxwj/content_2614634.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资兴市人民政庛/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128
核心提示:《资兴市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div>
发布单位
资兴市人民政
资兴市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资政办发?016?8叶/td>
发布日期 2016-12-30 生效日期 2016-12-3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规范性文仵/td> 专业属?/th>
备注 http://www.zixing.gov.cn/sitepublish/site1/zwgk/gfxwj/content_77881.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郴驻资各单位9/div>
  《资兴市农产?ldquo;三品一?rdquo;认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div>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2?0?/div>
  资兴市农产品三品一?rdquo;认证奖励办法
  第一 为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以下简?ldquo;三品一?rdquo;)开发力度,扩大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规模,促进农产品品牌化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 在资兴市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相关规定新获得农产品三品一?rdquo;认证的,均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奖励、/div>
  第三 奖励标准9/div>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一次性奖?万元:/div>
  (二)获得绿色食品认证,一次性奖?万元:/div>
  (三)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一次性奖?万元:/div>
  (四)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且未享受财政补贴的,一次性奖?0万元、/div>
  第四 奖励规则9/div>
  (一)农产品三品一?rdquo;产品获得认证后,在认证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评定或续期的,分别奖励(无公害农产品认证)5000元?万元(绿色食品认证)?万元(有机农产品认证)?万元(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二)对同一单位或个?年内同一个产品获?种或以上认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div>
  (三)对同一单位或个?年内?个或以上产品获得认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个产品进行奖励;
  (四)当年取?ldquo;三品一?rdquo;认证的农产品,领取奖金后,同一产品再获得更高层?ldquo;三品一?rdquo;认证的,则按照较高档次认证奖励标准补齐奖励金额、/div>
  第五 由农业局每年向社会公布获?ldquo;三品一?rdquo;认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div>
  第六 农产?ldquo;三品一?rdquo;认证的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预算、/div>
  第七 奖励金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向市农业局申报、/div>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申请表(由农业部门提供),持当年获得的认证(认定)证书原件及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于次?月底前向市农业局申请、/div>
  (三)市农业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div>
  第八 获奖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不断提升农产品和企业品牌形象,努力提高三品一?rdquo;农产品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并自觉接受农业部门监督、/div>
  第九 获奖单位或个人在认证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认证的,由农业部门将其纳入黑名单,五年内不予以政策资金扶持、/div>
  第十 市农业局对申请奖励对象严格审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公平、公正、公开。财政部门要确保奖励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改变奖励资金用途、/div>
  第十一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div>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32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