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9/div>
《江门市农产?ldquo; 三品一?rdquo;认证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div>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2?0?/div>
江门市农产品 三品一?rdquo;认证奖励办法
第一 为进一步激励我市农业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加大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开发力度,提升农产品质量档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农市发?005?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 本办法所称有机农产品,是指纯天然、无污染、安全营养的食品,也可称?ldquo;生态食?rdquo;。它是根据有机农业原则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方式及标准生产、加工出来的,并通过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div>
第三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在无污染的生态环境中种植及全过程标准化生产或加工的农产品,严格控制其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使之符合国家健康安全食品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食品。绿色食品标准是由农业部发布的推荐性农业行业标准(NY/T),是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遵照执行的标准、/div>
第四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生态环境质量,生产过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和规范,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安全质量允许范围内,安全质量指标符合《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标准》的农、牧、渔产品(食用类,不包括深加工的食品),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产品、/div>
第五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div>
第六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相关规定新获得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以下简称农产品三品一?rdquo;),均可申报享受一次性奖励、/div>
第七 奖励标准9/div>
(一)获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金?万元:/div>
(二)获国家绿色食品认证或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金?万元:/div>
(三)获国家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0万元:/div>
(四)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0万元、/div>
第八 奖励相关规则9/div>
(一)农产品三品一?rdquo;产品获得认证后,在认证有效期满后对同一单位或个人,一年内同一个产品获得两种或以上认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div>
(二)对于同一单位或个人,一年内有两个或以上产品获得认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对一个产品进行奖励;
(三)如当年获得农产?ldquo;三品一?rdquo;的产品,领取市政府颁发的奖金的单位或个人,今后再获得农产?ldquo;三品一?rdquo;,则按照最高奖励标准补齐奖励金额、/div>
第九 市政府每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获得农产品三品一?rdquo;产品的单位或个人、/div>
第十 农产?ldquo;三品一?rdquo;的奖励资金,由市、县级财政分担负责,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属各县级市(区)的受奖单位或个人,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50% ,县级市(区)财政承?0% ;属市直属的受奖单位或个人,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解决、/div>
第十一 奖励金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自行申报:/div>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江门市农产?ldquo;三品一?rdquo;认证奖励申请表》(见附件),连同当年获得的认证(认定)证书原件及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于次?月向所属县级市(区)农业部门申请。属市直属单位的,直接向市农业部门申请;
(三)县级市(区)农业部门于 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送市农业部门:/div>
(四)市农业部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市直属单位直接受理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div>
第十二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不断提升农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div>
第十三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在认证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被撤销认证的,由农业部门负责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div>
第十四条 农业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奖励公开、公平、公正;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改变奖励资金用途、/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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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div>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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