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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农业局关于农资和农产品监管“黑名单”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农?0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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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7-03-10 01:52:07 来源:江门市农业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574
核心提示:为加强农资和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推进农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局特制定《江门市农业局关于农资和农产品监管“黑名单”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div>
发布单位
江门市农业局
江门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 江农?014?31叶/td>
发布日期 2014-09-09 生效日期 2014-10-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17-10-01
属?/th> 规范性文仵/td>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jmagri.gov.cn/zhengwu.asp?ID=63513&ClassID=97
各市(区)农业局,蓬江区农林和水务局、江海区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局,局有关科室、事业单位:
  为加强农资和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推进农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局特制定《江门市农业局关于农资和农产品监管黑名?rdquo;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div>
  江门市农业局
  2014???/div>
  江门市农业局关于农资和农产品监管黑名?rdquo;的管理办法(试行(/div>
  第一 为加强农资和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推进农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农资和农产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 市农业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资和农产品监?ldquo;黑名?rdquo;的管理工作、/div>
  第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农药、种子、肥料、农机具等农资及农产品生产经营者、/div>
  第四 本办法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管理原则、/div>
  第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列?ldquo;黑名?rdquo;9/div>
  (一 生产经营假劣(或不符合产品标准)农资,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货值金额较大,单位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个人在人民?万元以上;或者两年内被查处两次以上的:/div>
  (二 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 两年内农资生产企业的产品经省、市监督抽检两次不合格的:/div>
  (四)被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五 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的证据资料,以及拒绝行政处罚、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div>
  (六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的:/div>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div>
  第六 黑名?rdquo;实行动态个案评定和发布管理制度、/div>
  (一)组织领导。市农业局成立的农资和农产?ldquo;黑名?rdquo;管理工作小组统筹协调黑名?rdquo;动态个案评定和发布管理的各项工作。工作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个案评定与信息发布管理的日常工作、/div>
  (二)信息公布。对报请公布?ldquo;黑名?rdquo;,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市农业局在江门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公布事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div>
  第七 黑名?rdquo;实行定期销榜管理制度、/div>
  (一 黑名?rdquo;有效期。列?ldquo;黑名?rdquo;管理的期限为两年,期限从公布之日起计算、/div>
  (二)销榜申请?ldquo;黑名?rdquo;公布期限届满前两个月,或者经行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确定不符合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当事人向市农业局提出销榜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div>
  (三)销榜核查。市农业局在收到销榜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检查,出具是否同意销榜的核查意见、/div>
  (四)销榜公布。对已整改到位且两年内未再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报市农业局在江门农业信息网予以公布撤销黑名单管理、/div>
  第八 列入黑名?rdquo;的生产经营者在规定时间未提出销榜申请或者在黑名?rdquo;管理期限内整改不力的,农业部门可以将黑名?rdquo;公布期限延长两年;在黑名?rdquo;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农业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理、/div>
  第九 农业部门除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外,对被列入黑名?rdquo;的生产经营者还应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农业部门对被列?ldquo;黑名?rdquo;的生产经营者重点监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标、/div>
  (二)被列入黑名?rdquo;的,其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及产品三年内不得参加农业部门组织的各种评先、选优活动、/div>
  (三)被列入黑名?rdquo;的生产经营者,农业部门不受?ldquo;黑名?rdquo;有效期限内申报各级财政扶持项目、/div>
  第十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黑名?rdquo;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农业部门举报、/div>
  第十一 本办法自2014?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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