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罐装肉松产品是否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的批复(沪食药监食生?016?16?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罐装肉松产品是否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的批复(沪食药监食生?016?16?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7-03-09 04:50:38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434
核心提示:生产专供婴幼儿食用的食品应当符合有关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性状及有关指标应当符合GB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规定、/div>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食生?016?16叶/td>
发布日期 2016-05-24 生效日期 2016-05-2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49228.html
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9/div>
  你局《关于罐装肉松产品是否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gt;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生产专供婴幼儿食用的食品应当符合有关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性状及有关指标应当符合GB10770-2010〉a href="//www.sqrdapp.com/down/standard/sort/3/21738.html" target="_blank">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a>》规定、/div>
  仅按照SB/T10281-2007〉a href="//www.sqrdapp.com/down/standard/sort/6/11541.html"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肉杽/a>》生产的肉松产品,其标签不得宣称适宜婴幼儿食用、/div>
  此复、/div>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4?/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0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7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