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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宙/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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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7-01-24 04:00:32 来源9a href="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1905/t20190522_56389.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北京市人民政庛/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453
核心提示: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 等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1998?2?4日起施行、/div>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
北京市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1998-12-24 生效日期 1998-12-2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规章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zhengce.beijing.gov.cn/zhengce/197/1861/1921/1005141/78930/index.html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1998?2?4日起施行
   长 贾庆枖/div>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div>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宙/div>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9/div>
  一、《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1988??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6号文件发 根据1997?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2号令修改(/div>
  删去第九条、第十一条、/div>
  二、《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199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2号令发布 根据1997?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2号令修改(/div>
  删去份九条、第十八条、/div>
  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接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987?0?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52号文件发 根据1997?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2号令修改(/div>
  删去第二十二条、/div>
  四、《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规定》(1994?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4号令发布)删去第三十条、/div>
  五、《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号令发布 根据1997?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2号令修改(/div>
  删去第二十二条、/div>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部分条文的文字和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div>
  本决定自1998?2?4日起施行、/div>
  附:
  《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
  行业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修改前的条文
  一、《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div>
  第九 经营者应向行业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标准和缴纳办法,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div>
  第十一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不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斯不缴纳的,自限期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数额1%的滞纳金、/div>
  二、《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div>
  第九 分散建设住宅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不建配套商店的,由住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商委同意并报市商委批准后,由区、县商委安排补建,并由住宅建设单位交纳粮油、副食、便民商店补建费(以下简称补建费)。未经批准不建配套商店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div>
  补建费按照应建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综合造价与建安造价之间的差价计算,具体标准由市商委会同市物价管理等部门另行规定。补建费应当用于配套商店的建设,各区、县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div>
  第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交纳补建费的,由区、县商委责令限期交纳;逾期拒不交纳的,自责令限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纳补建费额0.2%的滞纳金,直至缴齐为止、/div>
  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iv>
  第二十二 招标工程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六、中标企业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四,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div>
  四、《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投标签理规定《/div>
  第三十条 决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向市招标办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div>
  五、《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iv>
  第二十二 决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div>
  (在《北京日报》、《北京法制报》上刊载(/div>
地区9/font>北京
标签9/font>规章服务?nbsp;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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