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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公告第13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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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19 11:49:04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234
核心提示: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要求,我厅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要求,我厅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一、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为现行有效的厅规范性文件,包括2014年清理后公布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新制定或者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结果

  一是继续保留《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政发〔2005〕9号)等77件,其中《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省级推广鉴定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06〕34号)等12件因上位法修订或不符实践需求而需修订;二是废止《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农政发〔2004〕13号)等17件。

  三、实施时间

  自2016年12月26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浙江省农业厅政法处邬赟燕,联系电话:0571-86757759。

 地区: 浙江
 标签: 农业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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