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和产品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渝农发?017?0?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和产品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渝农发?017?0?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7-01-18 11:23:14 来源:重庆市农业委员?nbsp;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646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到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和产品的复查换证工作,充分调动获证单位重新申报的积极性,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重庆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现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和产品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农发?017?0叶/td>
发布日期 2017-01-16 生效日期 2017-01-1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cqagri.gov.cn/zw/Details.aspx?topicId=667813&ci=501&psi=32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2017年,全市?35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564个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见附件)的有效期将陆续届满到期。为切实做好到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和产品的复查换证工作,充分调动获证单位重新申报的积极性,按照〉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429.html" target="_blank">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重庆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div>
  一、精心组织,确保复查换证玆/div>
  确保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和产品到期复查换证,巩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发展成果,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意义重大。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好今年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和产品到期复查换证工作。要制定复查换证工作方案,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及时组织对本辖区内需要复查换证产地和产品进行全面清理摸底,积极深入到期产品生产企业开展技术指导,充分调动获证单位重新申报的积极性,确保复查换证率进一步提高、/div>
  二、规范申报,提高复查换证工作效率
  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委托对重新申请认定的产地和认证的产品进行复查,并对部分高风险获证产品,进行随机抽查、/div>
  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到期产地、产品复查换证的组织、材料初审和现场检查工作。证书持有人应在有效期满?0日,备齐相关申请材料向所在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产地和产品复查申请,经过初审和现场检查合格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div>
  各区县工作机构应根据本地区生产管理实际向申请单位提出检测要求,申请单位未实施相应检测的,各工作机构应在《申请和审查报告》的县地级工作机构推荐意?rdquo;栏中对该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质量是否稳定,以及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情况予以说明、/div>
  三、强化管理,确保无公害农产品持续健康发展
  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全面清理辖区内复查换证产地和产品的基础上,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完成材料申报准备工作。到期未申请办理复查换证和未通过复查换证申请的,原无公害产地认定证书和产品认证证书自动失效,并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各区县要强化监管,确保无公害农产品持续健康发展、/div>
  各区县工作机构要根据《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征订说明及使用规定》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改进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发?013?8号)要求,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宣传和推广,科学做好标识的征订工作、/div>
  四、有关要汁/div>
  各区县工作机构要加强与市中心的沟通与联系,及时解决好复查换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并按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申报要求,提前60日将复查换证申报材料上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保质保量完?017复查换证工作、/div>
  联系人: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李学琼,付春枖/div>
  联系电话?9075050?9075066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号附1号(百业兴大厦)20楼、/div>
  邮政编码?00020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7??6?/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5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