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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7)》调整的公告(2016年第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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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6-12-31 01:03:24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564
核心提示: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6年第131叶/td>
发布日期 2016-12-27 生效日期 2016-12-2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检验检?/td>
备注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9/div>
  一、取?2?0位海关商品编码的监管条件A/B,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7?0位海关商品编码监管条件由A/B调整?ldquo;A/,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取消168?0位海关商品编码监管条?ldquo;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div>
  二、上述调整自2017??日起执行,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div>
  三、结?017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编码进行了对应调整。外贸企业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ldquo;信息公开栏目,查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div>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div>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6?2?7?/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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