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9/div>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相关工作程序,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85606.html" target="_blank">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泔/a>》(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div>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厄/div>
2016?2?3?/div>
附件?nbsp;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宙/a>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宙/strong>
第一 刘/div>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科学实用、技术先进,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规范化管理,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7620.html" target="_blank">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泔/strong>》(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div>
第二条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是指在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采用的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div>
食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div>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批准和发布、/div>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审评委员会设专家组和秘书处、/div>
专家组由食品检验领域专家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代表组成。秘书处设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主要负责审评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div>
第五条省级及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立项需求、组织实施和跟踪评价、/div>
第二 立项和起荈/div>
第六条食品检验机构或科研院所等单位在食品检验中发现可能有食品安全问题,且没有食品安全检验标准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综合分析辖区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需求、/div>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目录,通过公开征集或遴选确定起草单位,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div>
第七条起草单位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按要求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保证其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规范性。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或社会团体等研究、检验机构联合起草、/div>
第八条起草单位应根据所起草方法的技术特点,原则上选择不少?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实验室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div>
实验室间验证对于定性方法至少需要验证方法的检出限和特异性;对于定量方法至少需要验证方法的线性范围、定量限、准确度、精密度、/div>
第九条起草单位应参考检验方法编写规则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文本,包括适用范围、方法原理、试剂仪器、分析步骤、计算结果等,同时还应编制起草说明,包括相关背景、研制过程、各项技术参数的依据、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验证情况和数据等、/div>
第十条食品安全案件稽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根据情况简化立项、遴选起草单位、实验室间验证等要求、/div>
第三 审查和发市/div>
第十一条起草单位应通过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系统直接向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电子化方法草案和起草说明等材料,并同时报送内容一致的纸质材料、/div>
起草单位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div>
第十二条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形式审查:/div>
(二)专家组会议审查或函审、/div>
第十三条秘书处在收到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及相关资料?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和规范性等形式审查、/div>
第十四条秘书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草案及相关资料提请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对草案及相关资料的科学性、实用性和适用性等进行审查。审查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以会议审查为主、/div>
(一)会议审查。原则上应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出席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秘书处形成会议纪要和审查结论,并经参会专家同意:/div>
(二)函审。根据审核工作需要,也可采取函审。回函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秘书处汇总形成审查结论,并附每位专家函审意见、/div>
第十五条特殊情况下,秘书处应按要求加快形式审查和及时组织会议审查、/div>
第十六条秘书处应在审查结束后?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起草单位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分为三种情况9/div>
(一)通过:/div>
(二)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再次报秘书处,秘书处视情况再次组织审查;
(三)未通过,应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div>
第十七条审查通过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秘书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报批稿、审查结论、会议纪要等材料加盖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公章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div>
第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缩写为BJS)按?ldquo;BJS+年代?序号规则进行编号,除方法文本外,同时公布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div>
第十九条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自发布之日?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公布、/div>
第二十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食品检验机构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div>
第二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依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出具检验报告时,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和检验规范有关规定、/div>
第四 刘/div>
第二十二条对适用于地方特色食品的补充检验方法,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批准、发布,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div>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第二十三条已批准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属于科技成果,可作为相关人员申请科研奖励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div>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div>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017??日起实施、/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 农业农村部发布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修订) (农业农村部公 ?49?
- 海关总署关于2024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品及其系列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市监稽发?023?23?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发布人参等3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公告 (2023年第57?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的公告 (税委会公?023年第12?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拉圭羊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9?
点击排行
-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更新至2024??8日)
- 现行有效法律目录?00件)(截?023?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幕 按法律部门分类)
-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0?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党参?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 (2023 ??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巴拉圭冬青叶(马黛茶叶)等9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3 ?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发布人参等3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公告 (2023年第57?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的公告 (2023 ?1?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塞尔维亚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7?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品及其系列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市监稽发?023?23?
- 国务院食安办?8部门关于开?023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食安办发?023?5?
- 山东省检测机构资质查诡/a>
- 仅提供分餐和就餐场所的助餐点
- 这样的营养标签,是不是更加通俗易懂啊?
- 地理标志产品不使用地理标示推荐性标准可以吗>/a>
- 老干妈回复说不属于预制菜,所以预制菜的定义究竟是什么呢>/a>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是否要求上报数据至市监部?/a>
- 小白求助,网上查询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品种明细里没有正常吗?
- 裱花蛋糕净含量问题
- 企业,你的标签这样标识,难怪监管部门让你自证清白!
- 金枪鱼罐头新国标实施,许可证是否需要变更?
- 原料打成粈/a>
- 奶茶粉末香精
- 朋友美团点了一个猪蹄,但是有猪毛在上面,请问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吗>/a>
- 灵芝子实体包括灵芝孢子吗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