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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种猪及晚阉猪肉生鲜肉品上市销售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0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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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6-12-08 08:12:01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104
核心提示:我国种猪和商品猪采用相同的养殖模式,不存在因养殖方式差异导致质量安全水平差异的问题。种猪及晚阉猪肉不属于病害肉,农业部门未发现在质量安全方面与普通猪肉有明显区别、/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016?88叶/td>
发布日期 2016-12-06 生效日期 2016-12-0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div>
  你局《关于公母种猪及晚阉猪肉生鲜肉品是否可以上市销售问题的请示》(闽食药监食流?016?68号)收悉。经商农业部,现函复如下9/div>
  一、我国种猪和商品猪采用相同的养殖模式,不存在因养殖方式差异导致质量安全水平差异的问题。种猪及晚阉猪肉不属于病害肉,农业部门未发现在质量安全方面与普通猪肉有明显区别、/div>
  二、目前,我国没有禁止屠宰和销售种猪及晚阉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及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猪肉时,应当索取并查验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采购种猪肉和晚阉猪肉,还应当查验猪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的相关信息、/div>
  三、按照国家标准《鲜、冻片猪肉》(GB 9959.12001)有?ldquo;公、母种猪及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鲜、冻片猪?rdquo;的规定,禁止销售加工为鲜、冻片猪肉形态的种猪肉和晚阉猪肉、/div>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厄/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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