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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豆多肽液产品生产许可问题的复?食药监办食监一函?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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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6-10-19 08:26:21 来源: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952
核心提示:你局《关于大豆多肽液产品生产许可问题的请示》(陕食药监办函?014?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关于大豆多肽液产品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015?14叶/td>
发布日期 2015-02-28 生效日期 2015-02-2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cqda.gov.cn/directory/web/WS01/CL0198/30009.html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div>
  你局《关于大豆多肽液产品生产许可问题的请示》(陕食药监办函?014?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9/div>
  按照〉a href="//www.sqrdapp.com/down/standard/sort/3/39639.html" target="_blank">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附录A)的规定,大豆多肽液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特殊膳食用食品类别,不应以特殊膳食食品实施许可。请你局根据企业实际加工工艺,参照《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 其他饮料类》或《豆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大豆多肽液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同时,应要求企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泔/strong> 》及其实施条例和《关于胶囊等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范围请示的回复》(质检食监函?007?55号)等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a href="//www.sqrdapp.com/down/standard/sort/3/28222.html" target="_blank">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规定,使用加工助剂等食品添加剂,且在产品标签上不得明示暗示保健功能、/div>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厄/div>
  2015??8?/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复函生产许可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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