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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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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6-08-31 08:10:01 来源9a href="http://samr.cfda.gov.cn/WS01/CL1605/163931.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7586
核心提示: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复函,对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请示》(渝食药监文?016?2号)进行回复称: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不销售食品的,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该展示(体验)店应当在其营业场所设立提示牌,提醒消费者现场不销售食品等、/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016?30叶/td>
发布日期 2016-08-29 生效日期 2016-08-2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div>
  你局《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请示》(渝食药监文?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9/div>
  一、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不销售食品的,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该展示(体验)店应当在其营业场所设立提示牌,提醒消费者现场不销售食品、/div>
  二、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有销售行为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销售的食品需符合 食品安全泔/strong> 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div>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厄/div>
  2016??9?/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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