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016?06?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016?06?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6-08-18 11:19:29 来源9a href="http://samr.cfda.gov.cn/WS01/CL1605/163160.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0111
核心提示: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科?016?06叶/td>
发布日期 2016-08-08 生效日期 2016-08-0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食品检验机构:
  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泔/strong> 》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条件》),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9/div>
  一、各食品检验机构应认真学习和实施《资质认定条件》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div>
  二、资质认定部门在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当将《资质认定条件》作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使用、/div>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质认定条件》的宣传贯彻,督促相关食品检验机构尽快达到《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同时要了解和掌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情况以及在资质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反映、/div>
  四、本次印发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文件与本《资质认定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资质认定条件》为准、/div>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联系人:宋元德,电话:010-88330953、/div>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联系人:王莹,电话:010-82262693、/div>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姓/div>
  2016???/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