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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工业松香脱毛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01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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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6-07-01 05:23:36 来源9a href="http://samr.cfda.gov.cn/WS01/CL1605/157582.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厄/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5824
核心提示: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GB2760?014)》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001)》规定,松香甘油酯作为脱毛剂,可用于畜禽脱毛处理工艺,工业松香不可用于畜禽屠宰拔毛操作、/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016?76叶/td>
发布日期 2016-06-30 生效日期 2016-06-3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div>
  你局《关于工业松香脱毛有关问题的请示》(陕食药监字?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9/div>
  一、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GB27602014)》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规定,松香甘油酯作为脱毛剂,可用于畜禽脱毛处理工艺,工业松香不可用于畜禽屠宰拔毛操作、/div>
  二、对于利用工业松香脱毛后的肉加工卤肉的行为,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泔/strong>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进行处罚、/div>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厄/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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