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检验检疫标志监管工作的通知(京检通?011?5?

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检验检疫标志监管工作的通知(京检通?011?5?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6-06-24 10:48:31 来源: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440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我局拟于2011??日起将检验检疫标志的发放工作下放到各分支机构,现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检验检疫标志监管工作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京检通?011?5叶/td>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检验检?/td>
备注 http://www.bjciq.gov.cn/Contents/Channel_2160/2016/0623/44342/content_44342.html
各分支机构: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我局拟于2011??日起将检验检疫标志的发放工作下放到各分支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一、进口货物需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范围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目前北京地区需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进口货物有化妆品、橄榄油、玩具等3类、/div>
  二、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总体要求
  检验检疫标志的加施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做到以下几点9/div>
  (一)检验检疫标志在其证书的签发机构发放、/div>
  (二)属于加施范围的加施,不属于加施范围的不准强制要求加施、/div>
  (三)检验检疫标志的计费应以手工添加方式由检务计费人员在CIQ2000检验检疫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内完成、/div>
  (四)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加施,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加施、/div>
  三、工作流稊/div>
  检验检疫标志的管理参照空白证单管理。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本机构检验检疫标志的具体管理,并做好标志的领用、发放、核销、检查工作。检验检疫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一般由空白证单管理人员兼任,发放工作原则上由施检人员负责、/div>
  (一)入库登?/div>
  各分支机构检验检疫标志管理人员按需在通关处领用标志。领用后,管理人员要填写《检验检疫标志出入库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逐件核对编号和数量等信息,进行入库验收,发现问题要及时联系纠正补齐、/div>
  (二)出库领?/div>
  严格执行检验检疫标志领用登记制度。领用时要填写《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流水号、数量,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div>
  (三)拟证发攽/div>
  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施检人员在拟证前按照到货数量减去抽取样品数量得到实际应发放检验检疫标志数量,并预留相应数量的检验检疫标志,在CIQ2000检验检疫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的证稿拟制环节将标志的流水号段填写在检验检疫证书的备注栏、/div>
  货主或代理报检企业持加盖企业公章的《检验检疫标志领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检验检疫证书正本领取标志、/div>
  检验检疫标志发放人员(施检人员)需审核企业《申请表》及检验检疫证书,核实无误后发放预留的检验检疫标志,并在检验检疫证书正本的标记及号?rdquo;栏加?ldquo;标志已领章,并收取留存《申请表》。在标志发放中,检验检疫人员需详细填写《检验检疫标志发放登记表》,详细记录检验检疫证书编号、发放数量及标志流水号段等,并要求企业或代理领用人签字确认、/div>
  (四)监督加於/div>
  检验检疫标志应由标志发放部门监督加施,监督人员应核查需加施标志的产品是否已加施标志、货证是否相符。入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销售、使用。凡监督加施判定不合格,监督人员应在《申请表》中填写意见,并依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涉及行政处罚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div>
  (五)核销工作
  参照空白证单管理中有关核销的管理办法实施、/div>
  (六)检查标志使用情冴/div>
  1. 各分支机构负责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分支机构标志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标志领用部门领用的标志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领用数、发放数及实际需加施数是否一致、库存情况与纸面登记情况是否相符等、/div>
  2. 通关处负责对标志发放使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分支机构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主要检查各单位的自查记录、抽查库存情况与领用登记情况的一致性等。同时负责与相关部门联合,对流通领域进行监督检查、/div>
  特此通知、/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