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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食药监法?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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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6-04-29 11:03:28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079
核心提示:《自治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施办法》已?016??8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div>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新食药监法?016?8叶/td>
发布日期 2016-04-27 生效日期 2016-04-2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规范性文仵/td>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8054.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div>
  ?nbsp; 自治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施办泔/a>》已?016??8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div>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7?/div>
  自治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施办泔/div>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7183.html" target="_blank">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div>
  第二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统一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div>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的领导协调、指导监督,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div>
  第三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新政办发?011?76号),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奖励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div>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div>
  第四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9/div>
  (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监督实施;对直接收到、上级或部门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反馈、上报等:/div>
  (二)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div>
  (三)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四)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div>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畅?ldquo;12331投诉举报电话、网络、信件、来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并建立全区互联互通的投诉举报管理系统、/div>
  第六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div>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业务职能部门办理,并做好转接记录、/div>
  第七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div>
  对不符合《办法》受理规定的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部分内容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业务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5日内,并以法定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div>
  未按前款规定告知的,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日即为受理、/div>
  对监管职能尚无划转到位的食品投诉举报,转由原职能部门办理、/div>
  第八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按下列程序分类办理:
  一般投诉举报,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有关地、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办理;承担移送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的部门应当在办理完结或者作出延期决定后5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同时报转送机关、/div>
  属《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重要投诉举报和上级、同级交办(转办、移送)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在统一登记编码?日内按以下程序转交办理:
  (一)对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转稽查部门处理:/div>
  (二)对涉及食源性或者药源性安全隐患;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转举报内容所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稽查部门处理、/div>
  (三)对信息公开类或咨询类的信件,转由相关处室办理;
  (四)处理结果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举报机构、/div>
  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将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结果按法定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div>
  第九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div>
  投诉举报内容信息不详细具体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可以要求投诉举报人提供补充信息、/div>
  第十条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同时告知投诉举报人、/div>
  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div>
  第十一 下列时间不计算在投诉举报办理期限内:
  (一)确定管辖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所需时间:/div>
  (二)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因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者论证所需时间:/div>
  (三)投诉举报人提供补充信息所需时间:/div>
  (四)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div>
  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并将延期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向其转办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div>
  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咨询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其正在办理、/div>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转办的投诉举报办理情况、/div>
  投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超过50日尚未办结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督促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及时办理,但经批准延期办理的除外、/div>
  投诉举报办理时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结或者未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视情形提请食品药品执法监督部门进行督办、/div>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将投诉举报延期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反馈转交其办理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一般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应当在办理完结或者作出延期决定后5日内反馈,重要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应当即时反馈、/div>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办理结?日内,通过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将投诉举报办理结果上报上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div>
  第十四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全区范围的投诉举报信息,对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形成监管建议,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iv>
  第十五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通报下列情况9/div>
  (一)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
  (二)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的总体情况:/div>
  (三)下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工作情况;
  (四)其他应当予以通报的情况、/div>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div>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div>
  第十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工作准则9/div>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投诉举报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三)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及与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四)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诉举报对象的信息、/div>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div>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人反映情况及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正常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div>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有保存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立卷归档,留档备查、/div>
  第二十一 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div>
  第二十二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div>
地区9/font>新疆
标签9/font>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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