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关于蘑菇、木耳、鲜菇等食用农产品包装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内食药监办食流函?016?0?

关于蘑菇、木耳、鲜菇等食用农产品包装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内食药监办食流函?016?0?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6-04-28 04:01:05 来源9a href="http://amr.nmg.gov.cn/zfxxgk/fdzdgknr/202012/t20201208_334708.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6994
核心提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极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div>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食药监办食流函?016?0叶/td>
发布日期 2016-04-25 生效日期 2016-04-2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nmfda.gov.cn/findPublicInfoById25304.html
兴安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div>
  你局《关于如何处理监管中遇到问题的请示》(兴食药监?016?4号)收悉,经研究,现对蘑菇、木耳、鲜菇等食用农产品包装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54259.html" target="_blank">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0号)第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极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div>
  对食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检查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0号)执行、/div>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宣/div>
  2016??5?/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