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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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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6-04-11 10:01:04 来源9a href="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044092/content.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513
核心提示: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发布现发布财政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相关事宜进行通知、/div>
发布单位
财政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关税?016?8叶/td>
发布日期 2016-03-24 生效日期 2016-04-0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9/div>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div>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ldquo;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div>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div>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div>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div>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div>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div>
  七、本通知?016??日起执行、/div>
  特此通知、/div>
  财政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4?/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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