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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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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6-01-06 08:52:41 来源9a href="http://www.nhc.gov.cn/zhjcj/s9139/201601/932bda5cb93b4dd382be43462e5b9e34.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6864
核心提示: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制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五类、/div>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卫办监督发?015?2叶/td>
发布日期 2015-12-17 生效日期 2015-12-1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规范性文仵/td>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div>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2?7?/div>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茂/strong>
  第一 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div>
  第二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div>
  第三 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div>
  第四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一)作业场所:/div>
  (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
  (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div>
  (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
  (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div>
  第五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div>
  第六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9/div>
  (一)查阅有关资料;
  (二)询问有关情况;
  (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
  (四)开展抽样检验、/div>
  第七 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div>
  第八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div>
  第九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div>
  第十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div>
  第十一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接到投诉举报时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div>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卫生?010??1日发布的〉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405.html" target="_blank">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a>》同时废止、/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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