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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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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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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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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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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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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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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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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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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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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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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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ldquo;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rdquo;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号)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hell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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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至设区市和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o:p> |
?ldquo;大米、小麦粉、可可制品、焙炒咖啡生产许可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审?rdquo;调整?ldquo;除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膳食食品(含婴幼儿食品)、其他食品、酒类(白酒、食用酒精)、保健食品外的食品生产许可由设区市和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审?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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