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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令第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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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5-12-02 03:42:28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285
核心提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015?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总局令第172叶/td>
发布日期 2015-11-23 生效日期 2015-11-2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规章 专业属?/th> 检验检?进出叢/td>
备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015?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局 镾/div>
  2015?1?3?/div>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620.html" target="_blank">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泔/a>》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质检总局决定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9/div>
  一、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或个?rdquo;、/div>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ldquo;其现场鉴定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机构、人员资格许可的有关证件、/div>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div>
  三、删去第三十条、/div>
  此外,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div>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检?nbsp;检验检?nbsp;进出?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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