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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明矾在粉皮中使用有关问题的复?食药监办食监一函?0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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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5-12-02 10:19:59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nbsp;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8617
核心提示: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明矾在粉皮中使用有关事宜的请示》(苏食药监食生?015?43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9/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015?35叶/td>
发布日期 2015-11-26 生效日期 2015-11-2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明矾在粉皮中使用有关事宜的请示》(苏食药监食生?015?43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9/div>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包装饮用水等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015?3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第1号公告批准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用于粉丝、粉条,残留量为200mg/kg(以干样品中铝计)。你局请示中提及的干制粉皮和湿制粉皮类产品的生产原料、加工工艺与粉丝粉条基本一致,仅产品形态不同,可参照该公告中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在粉丝、粉条中的使用规定执行、/div>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厄/div>
  2015?1?6?/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复函食品添加?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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