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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黄明胶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食药监办食监一函?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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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5-11-25 08:19:27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nbsp;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190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黄明胶、鹿角胶和龟甲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014?70号)的有关规定,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黄明胶作为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015?24叶/td>
发布日期 2015-11-23 生效日期 2015-11-2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黄明胶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请示》(鲁食药监食生?015?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9/div>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泔/strong> 》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83688.html" target="_blank">关于黄明胶、鹿角胶和龟甲胶有关问题的复凼/a>》(国卫办食品函?014?70号)的有关规定,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黄明胶作为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div>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厄/div>
  2015?1?3?/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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