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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进口预包装食品监管场所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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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5-10-22 10:00:53 来源: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127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44号令)的规定,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现发布关于做好进口预包装食品监管场所相关工作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9-29 生效日期 2015-09-2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ahciq.gov.cn/system/2015/09/29/000013944.shtml
各进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仓储及相关代理企业9/div>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泔/strong> 》、国家质检总局〉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3672.html" target="_blank">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泔/a>》(?44号令)的规定,现将我局对辖区内进口预包装食品(不包括食品添加剂)监管场所的规定通知如下9/div>
  经安徽口岸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经安徽局备案的指定监管场所或认可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违反规定的依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4163.html" target="_blank">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泔/strong>》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罚、/div>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指定/认可监管场所实施备案登记。已备案监管场所名单见附件、/div>
  安徽检验检疫局
  2015.9.29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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