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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函?0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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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5-09-10 09:31:59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6524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工作的批复》(食药监食监一函?014?60),食品生产企业使用小型制氮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氮气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氮气》(GB29202?2)规定的技术要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和使用、/div>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函?015?19叶/td>
发布日期 2015-09-02 生效日期 2015-09-02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013/17426.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9/div>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84206.html" target="_blank">关于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工作的批复》(食药监食监一函?014?60),食品生产企业使用小型制氮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氮气应符合〉a href="//www.sqrdapp.com/down/standard/sort/3/32974.html" target="_blank">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氮氓/a>》(GB2920212)规定的技术要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和使用。各地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监管、/div>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宣/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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