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9/div>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rdquo;的要求,结合我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我委决定对《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作如下修改9/div>
一、删除第五条第二款、/div>
二、第九条修改为: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div>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
(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定意见表:/div>
(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div>
办理新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证明复印件、/div>
修订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并办理重新备案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材料、/div>
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办理延续备案的,只需提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延续登记表、/div>
委托生产食品的,委托方、受委托方均可办理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rdquo;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ldquo;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备案,原备案号自动废止: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需要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调整的;
(二)适用范围和安全性指标均发生变化的、/div>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需要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调整的,可以提交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修改登记表(含修改单和修改说明)进行备案,原备案号不变?rdquo;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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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伙/div>
2015??8?/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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