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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京卫食品?20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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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5-09-07 05:37:11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770
核心提示: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结合我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我委决定对《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作如下修改9/div>
发布单位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伙/div>
发布文号 京卫食品?2015)18叶/td>
发布日期 2015-08-18 生效日期 2015-08-1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17-05-01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9a href="//www.sqrdapp.com/law/beijing/190818.html" target="_blank">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京卫食品?2017)3?

http://zfxxgk.beijing.gov.cn/fgdyna.prinfodetail.prStatuteDetailInfo.do?GM_T_CATALOG_INFO/CATA_INFO_ID=614759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9/div>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rdquo;的要求,结合我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我委决定对《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作如下修改9/div>
  一、删除第五条第二款、/div>
  二、第九条修改为: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div>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
  (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定意见表:/div>
  (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div>
  办理新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证明复印件、/div>
  修订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并办理重新备案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材料、/div>
  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办理延续备案的,只需提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延续登记表、/div>
  委托生产食品的,委托方、受委托方均可办理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rdquo;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ldquo;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备案,原备案号自动废止: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需要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调整的;
  (二)适用范围和安全性指标均发生变化的、/div>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需要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调整的,可以提交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修改登记表(含修改单和修改说明)进行备案,原备案号不变?rdquo;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伙/div>
  2015??8?/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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