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的决定(津市场监管法?015?0?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的决定(津市场监管法?015?0?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5-09-07 03:56:24 来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692
核心提示:根据市政府《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对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统一清理。经市市场监管委2015年第21次主任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对其中34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由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现予以公布、/div>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伙/div>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法?015?0叶/td>
发布日期 2015-09-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jmqa.gov.cn/zwgk/gzwj/3728.html
  根据市政府《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ldquo;市市场监管委)对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统一清理。经市市场监管委2015年第21次主任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对其中34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由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现予以公布、/div>
  修改后的34部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div>
  2015???/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