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有关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为保持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连续性,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经四川省政府同意,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并实施前,我局对保健食品有关许可事项作如下安排: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所载内容的变更以及委托加工备案等涉及到许可证变更事项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临时审核通知书。具体要求附后。待《条例》出台并实施后,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附件下载】: 川食药监发〔2011〕11号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