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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低度发酵酒广告发布的规范意见(工商广字?999)第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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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5-07-20 09:27:57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434
核心提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低度发酵酒广告发布的规范意?/div>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999)第334叶/td>
发布日期 1999-12-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aic.gov.cn/zcfg/xzgzjgfxwj/199912/t19991230_46202.html
  国家轻工业局9/div>
  你局《关于请取消低度发酵酒广告限制的函》(国轻行生?999?53号)收悉。为与我国酿酒行业产品结构调整的方针相适应,引导酒类消费向低度、营养、安全的方向转变,经研究,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一、自2000??日起,对低度发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黄酒等)的广告不再实行发布数量、时间、版面的限制、/div>
  二、发布低度发酵酒广告,仍应遵守《广告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除第九条以外)的各项规定、/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发酵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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