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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在计量器具监督管理中参与经营等活动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000?8号)?016-06-08废止【/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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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5-07-16 01:52:09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850
核心提示:关于制止在计量器具监督管理中参与经营等活动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质技监局量发?000?8叶/td>
发布日期 2000-05-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16-06-08
备注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xxgkztfl/zcfg/201210/t20121017_264380.htm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9a href="//www.sqrdapp.com/law/qita/188735.html" target="_blank">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技术监?局:/div>
  最近,一些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和行业协会向我局反映:一些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参与衡器产品的销售、招标等经营活动;技术机构利用衡器的检定权,强行承揽衡器的安装调试或不安装调试收取安装调试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经销自己开发、生产的计量器具产品,并对其进行检定、测试。以上问题的发生影响了质量技术监督执法的公正性、严肃性,侵害了企业利益,损害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公正形象、/div>
  为了切实加强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行为,确保质量技术监督执法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参与计量器具产品的销售、招标等经营活动:/div>
  二、生产、经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发的计量器具,必须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实质性脱钩,不得使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名义从事计量器具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禁止法定计量机构利用检定之便,强行承揽计量器具安装调试或不安装调试收取安装调试费、/div>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年五月十五日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经营计量器具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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