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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的通知(国质检通函?00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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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5-07-14 11:34:16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553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5?1?8日正式签署,将于2006?0?日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智利的《协定》项下的产品享受智利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006?0?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F、/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通函?006?68叶/td>
发布日期 2006-09-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香港、澳门中检公司9/div>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5?1?8日正式签署,将于2006?0?日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智利的《协定》项下的产品享受智利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006?0?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F。现将中?mdash;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签证要求通知如下9/div>
  一、中?mdash;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协定》项下智利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见附件1),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见附件2)及签证操作程序(见附件3),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见附?)的,必须符合相应的特定原产地标准、/div>
  二、凡办理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中?mdash;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中?mdash;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单据。经香港、澳门转口至智利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申请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ldquo;未再加工证明、/div>
  三、中?mdash;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其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见附件5)、/div>
  四、证书第10栏中所指的进口国HS编码填写我国现采用的国际协调统一的六位HS编码、/div>
  五、证书第13栏中的发票价值填写FOB价值、/div>
  六、证书第15栏加盖FORM A签证印章,证书正本和两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印章、/div>
  七、鉴于只向智利海关备案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名称及地址,证书第15栏中签证机构的电话、传真和地址等填写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相关信息、/div>
  八、按照签证操作程序第43条的规定?006??日至9?0日从中国启运在途中的、或在智利海关仓库或保税区内暂存的货物,可享受关税优惠,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0?日起4个月内对上述货物补发原产地证书、/div>
  九、其他填制要求按照《中?mdash;智利自由贸易区签证操作程序》执行。相关程序未列明之处,参照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div>
  十、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于每?0日前将上月中?mdash;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签证情况统计表(见附?)报总局通关司原产地处、/div>
  各地检验检疫局要及时组织签证人员学习《中?mdash;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和《中?mdash;智利自由贸易区签证操作程序》,广泛向企业宣传自贸区优惠贸易政策,使我国出口至智利的《协定》项下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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