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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的公告(2005年联合公告第32??011-12-07废止【/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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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5-07-14 10:50:57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816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已以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81号予以发布,并于2004??日起实施。经中国与东盟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附件二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予以发布,自2005??0日起正式实施、/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商务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商务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2005年联合公告第32叶/td>
发布日期 2005-07-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11-12-07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9a href="//www.sqrdapp.com/law/qita/190754.html"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4?《中?mdash;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定》项?ldquo;产品特定原产地标?rdquo;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中?mdash;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已以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81号予以发布,并于2004??日起实施。经中国与东盟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将《中?mdash;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附件二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予以发布,自2005??0日起正式实施、/div>
  特此公告、/div>
  海关总署 商务 质检总局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原产?nbsp;标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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