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关于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通知(国质检通[2005]227?

关于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通知(国质检通[2005]227?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5-07-14 10:11:45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983
核心提示:根据中国与东盟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货物贸易协定》)规定,自2005??0日起,除2004年根据HS?-8章早期收获方案已实施降税的早期收获产品和少量敏感产品外,中国和东盟将正式按照《货物贸易协定》规定的时间表,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000个税目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以自由贸易区的税率实现彼此货物的通关、/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通[2005]227叶/td>
发布日期 2005-07-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香港中检公司9/div>
  根据中国与东盟签署的《中?mdash;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货物贸易协定》)规定,自2005??0日起,除2004年根据HS?-8章早期收获方案已实施降税的早期收获产品和少量敏感产品外,中国和东盟将正式按照《货物贸易协定》规定的时间表,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000个税目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以自由贸易区的税率实现彼此货物的通关。至2010年,中国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等6个东盟老成员将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关税,建成自由贸易区。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个东盟新成员将享?年的过渡期,?015年与中国实现自由贸易、/div>
  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的《货物贸易协定》项下的产品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005??0日起,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9/div>
  一、中?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发的产品范围,在早期收获(HS1-8章产品)的基础上,增加了泰国、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文莱等6个国家降税清单的产品(见附件1,请登陆总局内网下载。新加坡最惠国税率为零,因此未提供关税减让表)、/div>
  二、对菲律宾、老挝、越南和柬埔寨签证的产品范围仍限定在早期收获范围内。以?国将在完成相关国内程序后,与中国相互实施降税计划、/div>
  三、签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和签证核查程序。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将联合发布公告,公布中国东盟自贸区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见总局内网)。列入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分为惟一标准和选择性标准。对列入惟一标准清单的产品,只能使用《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对列入选择性标准清单的产品,出口商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百分比标准或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div>
  四、FORM E原产地证书第8栏具体填制要求如下:
  (一)完全原产的,填?ldquo;X:/div>
  (二)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的,应填写增值的百分比,例如40%:/div>
  (三)对列入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清单内的产品,应填写采用的具体标准:如按照增值百分比标准的,填写具体的增值百分比,如40%;如按照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ldquo;PSR、/div>
  五、签证核查程序第七条第四款中产品进口后,应在第三副本第四栏中适当加注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将第三副本发证机构?rdquo;修改为:当进口国海关对收到的FORM E证书产生怀疑时,将FORM E证书第三副本退给签证机构作为核查的需要?rdquo;
  六、其他填制要求,按照《中?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核查程序》执行。核查程序未列明之处,参照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div>
  七、自2004??日起执行的中?东盟自贸?ldquo;早期收获方案项下即HS?-8章的产品,并入中?mdash;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中继续执行、/div>
  八、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于每?0日前将上月原产地证书FORM E签证情况统计表(见附?)报总局通关司原产地处、/div>
  九、总局已将各地检验检疫局授权签发《中?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证机构名称、地址、签证印模和签证人员手签笔迹向东盟各成员国海关备案。各局应保持签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如有人员变更,应及时报总局通关司原产地处、/div>
  各局要及时组织签证人员学习《中?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mdash;东盟自由贸易区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和《中?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核查程序》,向企业广泛宣传,提高利用率,使我国出口至东盟成员国的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div>
  附件?.东盟成员国(泰国、缅甸、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产品降税清单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发证原产?nbs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