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机构、评审员9/div>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修订了《检测和校准 检 》(CNAS-CL09),?014??日发布, 2014??日实施。为了保证《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9?013)的顺利实施和获准认可实验室能够持续满足要求,现对新旧文件过渡要求通知如下9/div>
一?014??日至2015?2?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div>
旧文件并行使用。《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9?006)到2015?2?0日废止;过渡期间实验室自行完成过渡转换、/div>
二、对于初次申请和扩大认可范围(原已获认可的能力范围中不包括微生物领域)的实验室,?015??日开始,受理申请时执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9?013 2015 以前受理的初次申请和扩大认可范围(原已获认可的能力范围中不包括微生物领域)的实验?现场评审时可以执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9?006(
CNAS相关业务处室联系人:
认可二处:程燕声,电话:010-67105265
认可三处:孙培琴,电话:010-67105406
认可四处:郝 萍,电话?10-67105319
三?014??日至2015?2?0日期间的现场监督评审、复评审以及在原微生物领域能力认可的基础上进行的扩大认可范围评审,新旧文件均可使用,2016??日起,CNAS的实验室认可活动均执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9?013 :/div>
四?016??日以后,对现场评审发现未完成转换的实验室,CNAS将暂停其微生物领域的认可资格、/div>
五、《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9?013)可以从CNAS的网 www.cnas.org.cn?ldquo; 下载专区/实验室认可相关下?认可规范下载?应用说明和专门要?rdquo; 中获得、/div>
如有疑问,可垂询CNAS认可三处。认可三处联系人9/div>
李宏 电话?10-67105255+/div>
邮箱:lihong@cnas.org.c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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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div>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2014??0?/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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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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