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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定量包装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6]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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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5-07-10 10:00:02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118
核心提示:关于加强定量包装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量函[2006]114叶/td>
发布日期 2006-02-27 生效日期 2006-02-2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0-12-09
属?/th> 专业属?/th> 计量相关
备注 废止依据9/span> mso-bidi-theme-font:minor-bidi;mso-ansi-language:EN-US;mso-fareast-language: ZH-CN;mso-bidi-language:AR-SA">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0年第56叶/spa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9/p>

  为贯彻执行〉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21914.html" target="_blank">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广和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p>

  一、开展C标志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的量限调整为:

  以质量标注:0~50千克:/p>

  以体积标注:0~50升;

  以长度标注:无限制;

  以面积标注:无限制;

  以计数方式标注:无限制、/p>

  二、对没有列入第一批目录的定量包装商品,如果企业的生产包装设备先进,商品的包装材料一致性较好,能够保证净含量的准确稳定,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可对相关产品组织评价,并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p>

  三、国家质检总局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申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在申请C标志评价时,可减免部分现场核查内容,不要重复考核;企业既申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又申请C标志评价的,可安排一并考核、/p>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七?/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评价计量定量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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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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