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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1999]6号公告)?016-06-08废止【/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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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5-07-10 09:28:26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495
核心提示: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叶/td>
发布日期 1999-03-19 生效日期 1999-03-1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16-06-08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计量相关
备注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xxgkztfl/zcfg/201210/t20121017_264298.htm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9a href="//www.sqrdapp.com/law/qita/188735.html" target="_blank">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55?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国办发[1998?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9/p>

  一、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指除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p>

  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協/p>

  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p>

  三、企业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进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使用、/p>

  特此公告、/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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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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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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