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技术机构:
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将《辽宁省质量技 监督系统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div>
2015??3?/div>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div>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及时采取措施,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div>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泔/strong>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div>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事故定性调查、/div>
1.4事故分级
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按照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级别确定、/div>
2机构及职财/div>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由领导机构、组织机构、工作机构组成、/div>
2.1领导机构。成立以省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局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以下简称指挥小组)、/div>
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由省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处、办公室、财务处、政策法规宣传处、标准化处、执法督查处、监察室、信息中心、后勤服务中心、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大连市产品质量检测研究院等组成、/div>
指挥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研究解决事故处理中的重大问题;审议批准上报事故的重要信息;审核批准事故处理结果报告、/div>
2.2组织机构。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处。负责贯彻落实指挥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收集、整理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信息,向指挥小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完成指挥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div>
2.3工作机构。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小组下设事故调查组、专家咨询组、检测鉴定组、信息报告组、综合保障组五个工作小组,分别展开相关工作,并随时向指挥小组报告工作开展情况、/div>
2.3.1事故调查组。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处、政策法规宣传处、标准化处、执法督查处、监察室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事故处置措施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处置措施的落实,指挥现场处置、紧急处置,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div>
2.3.2专家咨询组。由指挥小组办公室从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中选取有关专家组成。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div>
2.3.3检测鉴定组。由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大连市产品质量检测研究院的有关专家组成。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负责抽样检验,组织出具检验报告,分析事故原因、/div>
2.3.4信息报告组。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宣传处、信息中心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div>
2.3.5综合保障组。由财务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经费物资保障、/div>
3事故信息处置措施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包括承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工作的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div>
3.1事故信息监测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所属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要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信息监测工作。监测的信息主要从执法检查、日常巡查、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投诉举报、相关部门通报、各类媒体披露与报道的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信息中采集,经分析整理和初步评估后根据具体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div>
3.2事故信息报告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div>
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逐级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重大以上的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可越级上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基本概况)、时间、地点、危害程度、救治单位、事故简要经过、已采取措施、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div>
3.3事故信息研判
省局指挥小组办公室接收到有关事故信息后应当进行研判分析,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和监管人员对造成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果以及危害程度进行科学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报指挥小组、/div>
3.4事故的预?/div>
省局指挥小组根据事故信息研判结论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相关事故情况,同时可以在本系统内部发布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系统内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按有关工作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应确保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div>
4事故的分级响库/div>
4.1特别重大及重大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应急指挥部启动。省局指挥小组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及省政府应急指挥部的指示,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处置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div>
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div>
4.2较大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div>
Ⅲ级应急响应由事故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市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要求指示,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处置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div>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div>
必要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div>
4.3一般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div>
Ⅳ级应急响应由事故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启动。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要求指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处置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div>
必要时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div>
4.4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到达现场后,立即封存可能导致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食品相关产品及原辅材料,封存可能被污染的生产工具设备和造成事故的生产工具设备,查封、扣押进货记录、销售记录、检验记录、配料记录等生产工作记录,对事故现场有效控制,防止现场毁坏和证据灭失、/div>
4.5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和检测鉴定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查明造成事故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批量、销售数量、销售去向;查明所用原辅材料及原辅材料来源;组织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明事故原因、/div>
4.6紧急处?/div>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和事故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责令生产企业依法召回、销毁事故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和销售,采取措施杜绝流入市场;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问题原料来源地相关部门、事故食品相关产品销往地相关部门或可能涉及的地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div>
5事故的后期处?/div>
5.1善后处置
依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工作职责,按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和落实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保障正常生产秩序,维护社会稳定、/div>
5.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5.3表彰奖励
在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div>
5.4总结报告
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小组办公室应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div>
6保障措施
6.1人员保障
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专家参加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建立省局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div>
6.2物资保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保障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div>
6.3预案演练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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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附则
7.1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制定本部门的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iv>
7.2 本预案由省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处负责解释、/div>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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