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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2015年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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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5-05-04 10:33:59 来源9a href="http://samr.cfda.gov.cn/WS01/CL0050/118260.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3860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联合制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就豆芽生产经营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15年第11叶/td>
发布日期 2015-04-13 生效日期 2015-04-1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泔/strong> 》、〉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3761.html"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泔/a>》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就豆芽生产经营中禁止使?-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苄基腺嘌呤?-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且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现重申: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苄基腺嘌呤?-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苄基腺嘌呤?-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div>
  二、凡在豆芽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div>
  特此公告、/div>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生姓/div>
  2015??3?/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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