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015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粮办检?015?1?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015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粮办检?015?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5-03-16 11:45:48 来源9a href="http://www.chinagrain.gov.cn/n316640/n316903/c797016/content.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粮食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411
核心提示:?015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已经国家粮食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div>
发布单位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国粮办检?015?1叶/td>
发布日期 2015-03-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9/div>
  ?015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已经国家粮食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div>
  国家粮食局办公宣/div>
  2015??2?/div>
  2015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炸/div>
  2015年是全面深化粮食流通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粮的开局之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做好今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014?9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改革方向和问题导向,扎实推进粮食收购活动检查、粮食库存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责,为贯彻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深入推进粮食流通改革转型和创新发展提供有力保障、/div>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div>
  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法制建设。加快推进粮食立法进程,做好现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相关配套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法律制度体系、/div>
  加强法治机关和执法队伍建设。粮食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要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纠正乱作为、不作为问题,坚决克服懒政怠政现象、/div>
  规范粮食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加强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加工和库存管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粮食质量检查,以及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成品粮油市场检查、/div>
  二、以底线思维抓好粮食库存检?/div>
  守底线夯实粮食库存。充分认识当前粮食库存总量大、政策性粮食库存比重高、地方储备增储任务重、部分产区粮食仓储压力大等新粮情,以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储粮等政策性粮食为重点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查清库存粮食数量、质量和储粮安全的底数,查明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的实情,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rdquo;的监管底线、/div>
  转方式提高检查效能。以统一组织、分类推进、重点普查、交叉互?rdquo;为原则加强库存检查。各省区市、各中央粮食企业按照在地原则和各自职责做好本地区、本企业的粮食库存检查。国家粮食局委托部分重点省(区)对中央储备粮库存进行在地检查,对个别产粮大省的粮食库存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直接进行重点核查。灵活运用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库存检查。充分运用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成果加强库存检查。粮食库存识别代码试点地区要运用识别代码加强数据分解登统,以及粮食质量、储粮安全检查初筛初查试验,并向深度和广度推进识别代码在库存检查中的应用。条件成熟的地区要探索采取购买劳务方式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专业核查力量,进一步开拓创新,做好粮食库存检查、/div>
  抓规范坚持依法管粮。认真梳理库存管理和库存检查相关法规制度,明确库存检查相关依据,规范检查程序和自由裁量权,严格库存检查纪律,落实检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各项检查有据可依、有据必依,严明纪律、落实责任,切实将依法管粮理念贯穿于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始终、/div>
  促整改提高管理水平。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库存检查,并向矛盾集中、问题突出地区和企业倾斜检查力量。对查出的问题逐一详实登统记录,并标明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条款。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建立整改台账,确保问题切实整改到位。挂牌督办查出的重大问题,进一步促进整改落实。建立库存管理重大风险警示制度,建立健全库存管理重大问题通报机制和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机制,使库存检查切实起到举一反三和警示教育作用。通过检查切实提高粮食库存管理水平、/div>
  三、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扎实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检?/div>
  开?ldquo;五要五不?rdquo;收购守则执行情况检查。周密拟定检查工作方案,及早安排部署检查工作,适时开展粮食收购检查,重点检查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的落实情况。严肃查?ldquo;打白?rdquo;转圈?rdquo;、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等违规行为,守住种粮卖得?rdquo;的底线,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加强粮油收购检查的层级监督,对重点地区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查,及时了解掌握检查工作动态,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div>
  四、加快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体糺/div>
  启动全国统一的粮食经营者信用信息平台的开发工作。制定规范的信用信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信息的采集、使用。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粮食经营者信用评价标准方案,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对粮食经营者信用进行动态跟踪评级试点,逐步实现信用信息的社会共享。通过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粮食经营者自觉守法和诚信意识。推动监督检查工作向后台监管、分类监管方式转变,为政府部门强化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政策扶持等方面管理提供可靠依据、/div>
  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试点。试点省份要做好相关准备,安排熟悉业务和信息化方面的人员,参与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指标设计以及软件开发,审核测试系统的可行性、稳定性和适用性。其他省份也要按照统一规划,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信息档案,夯实信用体系建设基础,积极参与地方信息化建设,加快与信用体系对接、/div>
  五、建立治理政策性粮?ldquo;出库?rdquo;的长效机刵/div>
  制定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健全制度措施,指导各地粮食部门建立与批发市场常态化信息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政策性粮食成交、履约的明细情况,及时分解监管任务,妥善处理市场纠纷,督促承储库点正常出库。加强对真菌毒素、重金属等超标粮食的监管,严防卫生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从严从重处罚违规行为,确保成交粮食及时顺畅出库,守?ldquo;用粮买得?rdquo;的底线,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div>
  六、加大涉粮案件查处力?/div>
  建立涉粮案件查处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媒体关于粮食舆情的搜集、分析和研判,增强监管工作的敏感性。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来信、电话举报。注重在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并查处涉粮违规行为,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政策性粮食购销、出库和库存管理,严重侵害种粮农民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等案件的查处力度。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涉粮案件查办承担主体责任,重大案件由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组织查办。加强案件督办,查办结果及时上报备案。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通报,发挥教育、警示和威慑作用。继续做好案件卷宗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认真开展案件评审工作、/div>
  七、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体系建讽/div>
  巩固监督检查工作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014?9号))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力量、落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要求,继续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稳定和加强监督检查机构,落实人员编制,配备执法工具,保障工作经费。将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考核范围、/div>
  继续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做好第五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和审核工作。组织示范单位经验总结交流和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对示范单位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年度考核,积极探索提升示范质量和效果的有效途径、/div>
  加强行政执法培训工作。指导各地分层分类组织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资格和业务能力培训。国家以培训师资人才为主,将各地培训工作实施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常态化、制度化轨道,不断加强监督检查队伍能力建设,提升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水平、/div>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粮食流通工作实际,按照工作要点明确的重点任务,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努力做好新常态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