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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返工处理过期农药法律适用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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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5-01-26 03:17:23 来源9a href="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1501/t20150126_4351071.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农业部办公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307
核心提示:你厅《关于查处农药案件中有关问题给予法律解释的函》(鄂农函﹝2014?6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div>
发布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政函[2014]123叶/td>
发布日期 2014-12-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湖北省农业厅9/div>
  你厅《关于查处农药案件中有关问题给予法律解释的函》(鄂农函﹝2014?6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div>
  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410.html" target="_blank">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超过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ldquo;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div>
  农药企业对超过质量保证期限、未经检验合格的农药产品,采取更换包装并标注新的生产日期等返工处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失去使用效能的劣质农药的行为,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理、/div>
  农业部办公厅
  2014?2?1?/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案件农业过期查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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