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鲜乳运输车押运员配备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4]12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鲜乳运输车押运员配备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4]12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26 03:12:06  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浏览次数:3701
核心提示:你委《关于生鲜乳运输环节有关“押运员”问题的请示》(苏农牧﹝2014﹞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政函[2014]124号
发布日期 2014-12-31 生效日期 2014-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生鲜乳运输环节有关“押运员”问题的请示》(苏农牧﹝2014﹞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配备押运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生鲜乳运输车辆为生鲜乳生产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主体或者购进生鲜乳的乳制品企业所有的,押运员可以由生鲜乳运输车辆驾驶员兼任。未依法配备押运员的,依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生鲜乳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248) 国外法规 (3602)
地方法规 (39087) 法规动态 (206)
法规解读 (2528) 其他法规 (49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